半岛都市报3月4日讯(记者 栾磊) 2月24日,本报报道了市民孙某驾车撞死人被法院判刑一案。孙某认为道路不平也是导致事故的原因,准备将重庆南路相关管理部门告上法院。今天上午,又有两位车主对重庆南路的路况提出了质疑,表示要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。重庆南路的相关负责单位表示非常重视这一现状,目前正在考虑解决方案。
骑三轮车摔成伤残
60岁的赵某平日里骑三轮车在曲戈庄周边收废品,去年11月27日凌晨,她骑着三轮车从重庆南路经过时,路上一道道深沟让她的三轮车不住地颠簸,最后一下子翻倒在一边。在几个清扫马路的环卫工人的帮助下,赵某被抬至路边,后被送至医院。经第八人民医院诊断,赵某左股骨骨折,需要手术。后经司法鉴定,赵某的伤达到了7级伤残标准。赵某认为,马路建设管理单位应对此负责。
跑了一年爱车很受伤
陈先生同样也在追究重庆南路相关管理单位的责任,与赵某不同的是,受伤的是他的爱车。陈先生告诉记者,2007年2月他买了一辆桑塔纳3000,平时他格外爱护新车,“但我的工作地点在城阳汽车北站,家住在小港,重庆南路是每天上下班的必经之路。一年下来,车子跑在平路上都有响声。”陈先生说,他一个同事和自己同时买的车,但是每天经过308国道上班,所以车子没怎么受伤。“很明显是路对车子造成了伤害,我也要讨个说法。”
“车主告路”是否可行
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袁忠良律师告诉记者,只要是缴纳养路费的车主,就与道路养护单位形成了合同关系,道路养护单位有义务对公路进行保养以保证安全和畅通,但是具体法律责任关系则要分别讨论。由于赵某是直接被路上的深沟颠下车摔伤,只要有证人和证据证明这一事故的真实性,追究责任是完全正当合法的,因为相关单位没有尽到养护和保养义务。而陈先生从一段时间的车况来下结论是道路导致车子受伤,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,很难取证也很难得到法律支持。
谁为“问题道路”负责
青岛市公路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,重庆南路自2005年10月撤销了收费站以后,就由青岛市公路局移交给了属地各区,纳入了市政道路进行管理和保养,青岛市公路局已经不是该路的产权和管养单位。
记者今天在采访中了解到,市北区、四方区、李沧区三个区市政管理局的负责人都一致表示,他们对重庆南路的情况都比较重视,平日里也一直在做修整,只是由于该道路的交通压力非常大,经常是刚修好就坏了。目前,大家在商议一个有效的处理方案来解决重庆南路道路的问题。
另外,记者了解到,2007年12月27日,市建委召开会议提出,重庆路将建高架桥,成为一条南北方向的快速路。据市规划局有关专家介绍,重庆路作为进出青岛的一条主要的道路,近年来由于通行的车辆较多,承受了很大的交通压力,交通状况急需改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