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5年前,老王与小王的母亲同居,之后生下小王。虽然老王后来与小王的母亲分手,且[dna亲子鉴定]结果证实小王并非他亲生,但小王自出生起就一直与老王同住。后来,老王居住的房子拆迁,老王获得动迁安置补偿款120万元。小王认为自己是同住人,也是安置对象,依法对补偿款享有分割的权利。房子动迁实际安置人数是4人,因此他要求老王给付30万元。
[dna亲子鉴定]得知儿子小王并非亲生后,老王没有把房子动拆迁得到的120万元安置补偿款分给他。分文未得的小王遂以“父亲”侵吞动迁款为由把老王告上法院,但老王却称该款是14年的抚养费用补偿。日前,黄浦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小王属动迁安置对象,老王应给付动迁补偿款15万元。
老王辩称,之所以让孩子一直跟自己同住,是因为他认为孩子是自己亲生的。2005年房子要动迁时,他听说只要证实非婚生的儿子小王确系自己亲生,就不仅能解决孩子的户口问题,还能在动迁中让孩子作为安置对象得到相应补偿,因此他就去做了[dna亲子鉴定],结果却让他震惊。之后他仍将儿子作为安置对象作了申报,动迁单位也确实给予了实际安置,但孩子的母亲当时答应不要孩子的动迁份额,以此作为对他抚养孩子14年的补偿。不过,老王并未提供任何证据,小王的母亲也予以否认。老王还称,他的120万元补偿款中包括了三个人的低保以及他的营业执照的因素,因此他只同意给小王5万至6万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小王之所以在被拆迁的房屋内长期居住,是因为老王认为其是自己的亲生儿子,且他在被拆迁房屋内没有常住户口。但老王在明知小王不是其亲生儿子后,仍将其作为被安置对象申报,而动迁单位也将小王作为拟进人员予以了实际安置,因此,小王是实际安置人员,在动迁安置款中应当享有部分份额。但考虑到老王的安置补偿是以总价120万元来确定的,对其中是否考虑营业执照、低保等因素等都未作明确划分,再加上小王不是同住人,对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及由此产生的设备移装费、搬家费补偿等不能参与分割,综合这些因素,法院最后判决老王给付小王动迁补偿款15万元。